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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申 请 流 程 · 1 · 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2 · 查验 · 3 · 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4 · 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在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保障重点 完善教育资助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保障措施 http://www.mca.gov.cn/article/gk/wj/201907/201907000182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