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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7 08:33

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申 请 流 程

 · 1 · 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2 · 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 3 · 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4 · 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在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保障重点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强化医疗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完善教育资助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加强家庭探访、加强精神关爱。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部门协作。
3.加强监督管理。
4.加强政策宣传。

http://www.mca.gov.cn/article/gk/wj/201907/20190700018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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