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境未成年人转介服务范围
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对在汉中市地区身陷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性”、“关爱性”救助保护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70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8)3号)要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充到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失去生活来源、拐卖被骗等困境未成年人,服务的内容也从生活照料、教育引导、护送返乡延伸到发现报告、动态监测、危机干预、源头预防等。
全市各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发现处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性侵害等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或成员单位报送的其他高危困境未成年人,应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庇护,危机干预,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于因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及设施,无力对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临时监护、照料、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的基层民政部门、成员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2号)和《汉中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转介工作的通知》(汉民发(2020)119号)向汉中市民政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照市局安排通过实地走访核查等方式,全面评估困境儿童近况和救助保护需求,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市民政局研究审定。原则上学龄前儿童和生活无法自理需康复训练的困境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代养:身心健康,生活可以自理,学龄阶段能接受义务教育的困境儿童由市未保中心负责代养。
二、转介服务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列表
1.儿童及其实际监护人户籍证明等信息:
2.儿童体检报告,如有饮食或过敏等特殊情况,请另附说明;
3.儿童户籍所在村委(居委会)以及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县区救助站/未保中心、县区民政局出具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证明、安置申请报告等;
4.儿童实际监护人无力监护申明,儿童监护人委托书:儿童亲属无力监护申明:
5.司法机关出具相关监护人证明(此项仅针对服刑人员、驱逐出境或者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
6.转介方委托监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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